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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4月1日起施行
点击: 372  添加时间: 2008-03-31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

2007年9月23日晚8时,上海市浦东建筑群景观灯熄灭。上海作为全国性的节能减排体验活动城市之一,当晚8时至8时30分熄灭外滩、浦东建筑群景观灯。此次活动用熄灭景观灯半小时的方式,给人们以全新的节能体验,倡导全社会节能理念。新华社记者 伍婧丹摄

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。

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,共分七章八十七条,分别为总则,节能管理,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,节能技术进步,激励措施,法律责任,附则。

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保护和改善环境,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,制定本法。

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,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。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、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。

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还明确,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,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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